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有獎!
廣大居民朋友們:
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,減少環境污染,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,我縣發布了《關于煙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》,并于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。現將有關內容介紹如下:
一、煙花爆竹限放區域及限放時間、禁放時間
沂水縣長江路(東二環路)以西,玉山路(南二環路)以北,泰山路(北一環路)以南,黃河路(西二環路)以東形成的閉合區域(包含分界道路)及各鄉鎮駐地區域,為限制燃放區域。限放區域內,每年除農歷除夕、正月初一外,其它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
二、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及要求
1.機關辦公區域、醫療機構、教育機構、養老機構、公共文化場所、宗教活動場所及門口周邊;
2. 廬山工業園區;
3. 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
4. 文物保護單位;
5.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;
6. 公園、山林、景區、濕地、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;
7. 輸變電、燃氣、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
8.高架路、過街天橋、立交橋、隧道、地下空間。
禁放區域內,任何單位、個人嚴禁燃放煙花爆竹。
三、違反規定的處罰
1.在限放區域內禁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、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根據《臨沂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2.在禁放區域和限放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,從事慶典、婚慶、殯儀、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,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,根據《臨沂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四、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,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,并依據《臨沂市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獎勵辦法》予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獎勵。
舉報電話:110。
沂水縣公安局
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



